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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扶持政策

    信息发布者:mqlzy2017
    2017-05-10 20:05:23   转载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各县区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 “收支两条线”规定。同时,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设立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土地占用、项目资金到位率等因素测算分配,根据项目进度拨付。
      2.新建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1/3后,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等情况给予支持。
      3.投资新建工业企业代征土地费用按照实际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代征地超出总用地面积30%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县区政府给予补偿。
      4.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参照每亩土地当年实际完成的销售额、工业增加值等情况给予支持。
      5.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6.对本行业内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列或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7.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给予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8.2015年,市财政从年初预算、盘活的市级财政存量资金和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中筹措1亿元,设立市级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补助资金。
      9.市项目办对各县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政策的项目根据土地出让金省级分享及各项提留情况测算分配市级补助资金。

    二、土地扶持政策

      10.符合供地目录的工业项目利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确定(不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按土地取得成本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
      11.工业项目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外,鼓励工业项目用地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供地,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由县区政府根据土地使用情况自行确定。
      12.工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13.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办理他项权利手续时,不再对抵押土地价值和抵押金额进行审查,由土地抵押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协议商定。
      14.风光电项目利用戈壁、荒滩、沙漠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的,除机房、办公、生活设施等用地以建设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风机基座等用地以原地类采取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
      15.各类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可实行一揽子报批、分项目办证。县区政府赋予园区管委会土地配置权,园区内的国有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可分批次出让给园区管委会进行抵押、融资和配置。

    三、附则

      16.各县(区)政府对补助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负责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督查和验收,并将结果报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7.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验。财政、审计部门分别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18.新建工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有关规定。农产品加工项目也可享受本扶持政策。扶持内容将纳入招商引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
      19.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项目用地闲置、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2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产能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扶持政策如与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重叠,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对不执行土地出让金 “收支两条线”规定、未设立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补助资金的县区,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20.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细化相关具体扶持措施,报市项目办、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备案。
      2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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